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在资助范围内的研究生,每学期注册后自动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标准的界定以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三章 发放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基本学制内在校期间按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