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原则,实行由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条 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管理部门等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认定民主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长、团支书和生活委员一般为固定代表。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参照本年度全国各省低收入家庭测算及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人员组成、成员健康状况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及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严格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认定;原则上,困难等级认定结果中,“B 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占困难学生总数的15%,“C 困难”学生占80%,“D 特殊困难”学生占15%。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并缺少经济来源;
2.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的;
4.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
5.孤儿,有“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故);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高额费用;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5.父母离异且未再婚,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三)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或双方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少且无资助;
3.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来源;
4.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学生,很少或无经济来源;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1.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
3.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录取的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学校部署,启动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评议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初步结果。如出现异议,应要求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重新评议,并做好更正或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公布有效反馈方式和方法,若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答复经校分管领导批准为最终答复。
第十八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重新申请认定档次,须重新提交新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北京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和复核各学院送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信息库,作为各项资助工作开展的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效期为一年,从公示结束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重新认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1.月支出费用高于在校学生基本生活学习平均费用;
2.有高档、奢侈消费现象;
3.其他不合理高消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不履行下列义务,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2.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3.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核实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认定,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认定进行复核,认定错误率将与辅导员的考核相挂钩,出现认定错误率超过10%的辅导员,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A类”辅导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