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本办法自2014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起施行。
第七条 全校研究生的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学校另行制定。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
2、 学术行为不端者;
3、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4、 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
5、 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
6、 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由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委员会应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在组织评审前应将学院评审细则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评审时可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作为对论文质量考查的依据。评审过程中应尊重本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直接评定,其他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经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分年级评定。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及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金及证书,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