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减轻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能够完成高等教育,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学生)。
第二条: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4、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二)学生家庭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在当地社会保障线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当地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者;
4、由于家庭遭受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5、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三条:减免额度
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和其它符合政策减免条件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得不到经济支持,视情况减免其当年全部或部分学费。
第四条:申请减免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学生家长家庭所在县、乡(镇、街道)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各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学生材料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3、学生工作处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4、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各学院学费减免情况通知各学院和财务处。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并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收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2、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
3、有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者
第六条:本办法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