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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全部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  适应范围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七条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能提供符合经办银行和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一条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种类、额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的种类: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向学校支付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贷款用于贷款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按贷款办理地分为校园地贷款及生源地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为在学校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在生源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1-3年后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情况在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并确定还款 期限;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经审核批准后,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并可继续享受在校期间财政贴息。

  第五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内容,并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贷款相关材料包括:《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家长签字意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具体材料以合作银行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贷款学生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核确认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名单进行调整,然后将全部材料送至经办银行审查。

  第十七条  学校将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送至经办银行后,银行对学校学生的贷款额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核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告知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配合经办银行组织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学校将所有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等材料送至银行,经办银行审核学生有关借款手续,审批合格后向学生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学生本科学制及研究生学制期间各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学生的贷款申请须由学校统一提交至合作银行。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毕业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就业单位和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贷款学生办理好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学校和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及时将变动后的工作单位、有效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通知学校和银行,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学生可在经办银行柜台自愿开通手机银行,方便及时在手机上查询还款等详情。贷款学生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将恶意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时,应在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原则上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配合经办银行停止为其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本息。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学生一学期应修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三分之一的;

  3.综合表现差,诚信缺失,在同学中影响较坏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5.未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办理还款确认手 续的;

  6.发生休退学、出国、取消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若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不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供联系方式变动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依法追究违约贷款学生的法律责任并追偿贷款。对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并偿还其贷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八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中心,与学生处资助办公室为同一机构,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财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及各学院要有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协助贷款中心做好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全面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贷款中心负责建立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开发及管理贷款网络系统,对贷款学生进行动态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向各学院及有关部门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审批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资格,按照有关要求向经办银行提供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协调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初及时向学生传达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获取必要的基本信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逐一审核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各种证明材料等,保证其真实性、可信性;组织学校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及时登记学生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信息;对未按要求向银行提供真实材料和变动情况以及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 年4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